南通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12 14:25:38 作者:南通市房地产业协会 来源:南通市房地产业协会 浏览:19363
第六章 罚则及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通知公告
- [通知]关于组织编纂2023年度南通市房地产行业发展报告的函
- [通知]关于转发中房协《关于召开 2024 年房地产市场形势报告会暨全国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座谈会的通知》的通知
- [通知]2022年度南通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实力20强拟入选企业名单公示
- [通知]南通市第六届“濠河杯”优质楼盘奖拟入选项目公示
- [通知]关于开展2023年南通市商品房营销人员职业(岗位)能力培训的通知
- [通知]关于开展2021—2022年度 南通市“濠河杯”优质楼盘评选活动的通知
- [通知]关于开展2022年度南通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实力20强企业排名活动的通知
- [通知]关于组织参加省房协2022 年度江苏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实力 50 强企业排名活动的通知
- [通知]南通市房地产业协会2021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 [通知]南通市房地产业协会 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 [通知]关于表彰“2020-2021年度南通市房地产诚信企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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