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12 14:25:38 作者:南通市房地产业协会 来源:南通市房地产业协会 浏览:19384
第四章 商品房销售代理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受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服务机构出具委托书,并与受托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权属不清、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房,不得超越代理期限和代理权限进行商品房销售。
第三十一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
第三十二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与买受人订立合同。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以自己名义分别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从中谋取市场差价利益。
通知公告
- [通知]关于组织编纂2023年度南通市房地产行业发展报告的函
- [通知]关于转发中房协《关于召开 2024 年房地产市场形势报告会暨全国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座谈会的通知》的通知
- [通知]2022年度南通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实力20强拟入选企业名单公示
- [通知]南通市第六届“濠河杯”优质楼盘奖拟入选项目公示
- [通知]关于开展2023年南通市商品房营销人员职业(岗位)能力培训的通知
- [通知]关于开展2021—2022年度 南通市“濠河杯”优质楼盘评选活动的通知
- [通知]关于开展2022年度南通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实力20强企业排名活动的通知
- [通知]关于组织参加省房协2022 年度江苏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实力 50 强企业排名活动的通知
- [通知]南通市房地产业协会2021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 [通知]南通市房地产业协会 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 [通知]关于表彰“2020-2021年度南通市房地产诚信企业”的决定
更多>>协会专区